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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梦法规:
国有国法家有家规,在此列举部分,一切依旨诏而行。
我朝法律主依《法经》及《九章律》,主体如下:
正律略曰,杀人者诛,籍其家及其妻室;杀二人及其母氏。大盗,戍为守卒,重则诛。窥宫者膑,拾遗者刖,曰为盗心焉
其杂律略曰:盗符者诛,籍其家;盗玺者诛;议国法令者诛,籍其家及其妻室,曰狡禁。越城,一人则诛,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,曰城禁。博戏罚金三币,太子博戏则笞,不止,则更立,曰嬉禁。群相居一日则问,三日、四日、五日则诛,曰徒禁。丞相受金,左右伏诛;犀首以下受金,则诛;金自镒以下,罚不诛也,曰金禁。大夫家有侯物,自一以上者诛。
其减律略曰:罪人年十五以下,罪高三减,卑一减;年六十以上,小罪情减,大罪理减。
国有国法家有家规,在此列举部分,一切依旨诏而行。
我朝法律主依《法经》及《九章律》,主体如下:
正律略曰,杀人者诛,籍其家及其妻室;杀二人及其母氏。大盗,戍为守卒,重则诛。窥宫者膑,拾遗者刖,曰为盗心焉
其杂律略曰:盗符者诛,籍其家;盗玺者诛;议国法令者诛,籍其家及其妻室,曰狡禁。越城,一人则诛,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,曰城禁。博戏罚金三币,太子博戏则笞,不止,则更立,曰嬉禁。群相居一日则问,三日、四日、五日则诛,曰徒禁。丞相受金,左右伏诛;犀首以下受金,则诛;金自镒以下,罚不诛也,曰金禁。大夫家有侯物,自一以上者诛。
其减律略曰:罪人年十五以下,罪高三减,卑一减;年六十以上,小罪情减,大罪理减。
祖训:当朝嫔妃不得干政、一帝登基则有一长公主监政并辅政、其余人等无干政之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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